规章制度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人事部以及山东省“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为不断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医院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与目的

1、定义: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2、目的:是使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成立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面负责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若干科室管理小组。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督促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落实,学分登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1、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和学习,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2、形式: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凡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另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是重要形式之一。

五、学分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2、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3、不同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侧重不同形式取得学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以申报、主持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课题、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组织科室病理讨论、大查房等多种形式获得。初级、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应以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院内学术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病例讨论和大查房,有目的的自学以及参加网络教育等形式获取学分。

4、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六、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至第三作者学分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省刊物 5、4、3学分

4、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学分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省(部)级课题 10、8、7、6、5学分

厅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

厅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Ⅱ类学分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5、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均由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七、登记与考核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学分进行登记与审核,对相关材料进行保存,每年将统计结果上报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验证,并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3、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务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八、奖惩

(一)对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在每年一度的年终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继续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经费专款专用。医院继续医学教育专项资金将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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