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2005-08-03 00:0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字[2005]57号)规定,为规范门诊规定病种准入制度,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现将《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字[2005]57号)规定,为规范门诊规定病种准入制度,保证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现将《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标准及费用支付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