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制度

2020-12-15 16:08医务处

转院流程

    一、目的
    规范转院诊,保证患者安全及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使患者得到最佳的诊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
    医院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与患者。

    三、定义
    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医师在疑难、危重等特殊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上级医院、专科医院等)继续治疗;或经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可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专科医院、当地医院、社区医院等)继续治疗;或外院患者由其他医院转入我院继续治疗。

    四、内容
    (一)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由科内讨论、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转诊转院备案表》、《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医保办审批。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并做好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转院告知书。
    (二)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做好与120交接等工作。
    (三)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
    (四)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
    (五)双向转诊:根据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服务机构治疗,本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康复可转至社区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形成优势互补。下转指征参见《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试行)》。

    五、相关文件
    《山东省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指导原则(试行)》(鲁卫医字〔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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