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08-25 00:00
近日,为深入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全国卫生系统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卫生行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查找卫生行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工作措施,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促进重点案件的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求认真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全体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通过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观看录像、开展辅导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提高全体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是要求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重点查找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方面要组织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检查招投标程序、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以及对医院财务进行审计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是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严格把握政策,根据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后果、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如实上缴财物等,按照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分类进行处理。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与本地财政、银行部门沟通,设立专门账户,做好上缴财物的接收与管理工作。
四是要求将整改工作贯穿始终。
指导意见要求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将整改工作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边自查自纠、边整改,边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意识与能力;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铲除滋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土壤和条件;要求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是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检查。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工作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联系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具体指导,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当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实际,将本地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大正面宣传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自查自纠及医疗卫生工作舆论氛围;要求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指导意见提出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全国卫生系统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自觉性;查找卫生行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分别作出处理;查找卫生行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完善工作措施,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人人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促进重点案件的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求认真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全体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通过集中学习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观看录像、开展辅导讲座、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形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提高全体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是要求查找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要求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卫生工作实际,重点查找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领域发生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一方面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一方面要组织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检查招投标程序、采购过程、医疗诊治过程,以及对医院财务进行审计等方法查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是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严格把握政策,根据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后果、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如实上缴财物等,按照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分类进行处理。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与本地财政、银行部门沟通,设立专门账户,做好上缴财物的接收与管理工作。
四是要求将整改工作贯穿始终。
指导意见要求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将整改工作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坚持边自查自纠、边整改,边建立长效机制。要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意识与能力;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自查自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铲除滋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土壤和条件;要求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严格按照诊疗操作规范,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拒绝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五是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检查。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选择一定数量的工作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联系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具体指导,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当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是要求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实际,将本地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大正面宣传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自查自纠及医疗卫生工作舆论氛围;要求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医疗卫生机构的稳定,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