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通知

2008-01-18 00:00

    各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属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继承与发展中医药学术,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我省计划在全省范围内遴选24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48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继承人,为了做好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㈠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㈡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原则上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二、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㈠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同时有本地区至少2名符合继承人条件的中青年业务骨干申请作为其继承人),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中医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㈡继承人的遴选程序: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跟师志愿(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继承人原则上选择本地区指导老师),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中医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资格审核、组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成绩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继承要求
     ㈠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统一时间进岗学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㈡学习方式: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理论授课时间5—6个月,跟师学习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㈢教学内容: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同时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方式进行经典理论学习。具体内容及要求另行通知。
     四、结业待遇和经费补助
     ㈠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㈡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后进行结业考核,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㈢中医临床专业的继承人,继承工作结业考核合格后,可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体工作方案另发。
     ㈣中央财政按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每位继承人3万元标准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
     ㈤其他待遇和奖励将在以后有关文件中通知。
     五、申报材料
     ㈠指导老师要提供以下材料:
     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聘任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主要学术论文、论著、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
     4、已经离退休的,要提供单位返聘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累计满30年的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6、如曾作为全国继承指导老师,要提供荣誉证书。
     ㈡继承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聘任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主要学术论文、论著、奖励证书等材料。
     ㈢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表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文件名设为:市地(省直)+姓名+指导老师<继承人>),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6份并按所列顺序附在申报表后进行装订。所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材料一律A4纸复印,左侧装订。
     省属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各市申报材料经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各市、各单位要将申报材料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省中医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和《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地址:www.sdws.gov.cn)。
     开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推进中医药继承发展的有效途径,遴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是做好继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层层审核,确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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