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职工委托贷款利息和本金的通知
2008-05-15 00:00
根据2005年5月我院关于《职工个人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委托贷款已满三年。现发放第三次委托贷款利息和三年期委托贷款本金,执行三年期年利率7.56%,四年期利率7.74%,利息和三年期本金于2008年5月18日发放给委托人,请相关人员注意查收(农行工资存折)。
我院此次发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调整的贷款利率,即自2007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贷款利率计算,三年期贷款利率7.56%,四年期贷款利率7.74%。
我院此次发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调整的贷款利率,即自2007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贷款利率计算,三年期贷款利率7.56%,四年期贷款利率7.74%。